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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广宗县明凤童车厂与王文爽、左振宽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宗县明凤童车厂,王文爽,左振宽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987号原告:广宗县明凤童车厂,地址:邢台市广宗县广宗镇大王吾村。组织机构代码证:L6167036-9。负责人:王电信,系该厂厂长。被告:王文爽,女,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广宗县。被告:左振宽,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广宗县。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广宗县明凤童车厂与被告王文爽、左振宽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经调解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表示谅解。原告广宗县明凤童车厂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宗县明凤童车厂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王电信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宗县明凤童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卫胜文人民陪审员  张立哲人民陪审员  夏红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