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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长春富奥汽车机电有限公司与长春东方曙光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富奥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春富奥汽车机电有限公司,长春东方曙光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6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富奥汽车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柴桂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春东方曙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曹行一,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富奥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曹家海,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长春富奥汽车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春东方曙光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富奥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1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长春富奥汽车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春富奥汽车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富奥汽车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阴 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