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俊与南充市宏敬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南充市宏敬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陈俊,男,生于1983年10月23日,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南充市宏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罗小勇。本院在执行陈俊与南充市宏敬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俊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1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文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