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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俊与南充市宏敬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南充市宏敬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陈俊,男,生于1983年10月23日,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南充市宏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罗小勇。本院在执行陈俊与南充市宏敬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俊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1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文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