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鲁耐纺织有限公司与王冬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鲁耐纺织有限公司,王冬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民初6780号原告:浙江鲁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北坞村。法定代表人:金梦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关全,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勤,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根,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浙江鲁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冬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17)浙0603执保33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范晟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10月20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鲁耐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关全、杨国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冬根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鲁耐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1130.5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被告向原告购买化纤布281130.55元。2016年12月5日,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承诺分期付款。上述货款,被告至今未付。被告王冬根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应诉。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字确认尚欠货款281130.55元,并承诺2017年2月18日左右付10万元,余款3月10日付清。2017年2月9日,被告又承诺于2017年5月底付清。2017年4月17日,被告又以担保人身份签字。2017��9月14日,被告确认货款26万元由其个人支付,每月支付3万元,并在欠款人处签字。上述欠款,被告未予支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所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多次在欠款人处签字,并承诺付款时间,还于2017年9月14日明确由个人支付货款,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关系的设立,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于9月14日确认其付款金额为26万元并承诺分期付款,原告又接受欠条,应当视为原告认可被告对欠款金额及付款期限之变更,故讼争债务应按新约定履行。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万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被告在欠条中多次承诺付款,均未履约。2017年9月14日又承诺每月付款,但又未履行到期货款,显失诚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冬根应支付给原告浙江鲁耐纺织有限公司货款26万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浙江鲁耐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7元,减半收取27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70元,合计4549元,由原告浙江鲁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59元,被告王冬根负担439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梦盼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