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姜运德与姜丹英、瓦房店鑫岳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运德,姜丹英,瓦房店鑫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121号申请人:姜运德,男,汉族,1949年8月8日出生,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姜丹英,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瓦房店鑫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姜丹英,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姜运德与被执行人姜丹英、瓦房店鑫岳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辽0281刑初4602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连世文执行员 由金玲执行员 于明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