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10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王金平与戴书琴、戴会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平,戴书琴,戴会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1053号之一原告:王金平,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戴书琴,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戴会仁,男,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永修县,原告王金平诉被告戴书琴、戴会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金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原告王金平负担。审判员 谈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