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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10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王金平与戴书琴、戴会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平,戴书琴,戴会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1053号之一原告:王金平,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戴书琴,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戴会仁,男,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永修县,原告王金平诉被告戴书琴、戴会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金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原告王金平负担。审判员  谈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