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玉文、周建华与贺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文,周建华,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周玉文,男,汉族,1989年8月7日生,贵州省正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周建华,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生,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贺云,男,生于1979年8月7日,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玉文、周建华与被执行人贺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324民特4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云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玉文、周建华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并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4执5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2017)黔0324民特44号民事裁定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远审判员 管维东审判员 简啟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