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孝感市江北石油化工设备机械厂与湖北佳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感市江北石油化工设备机械厂,湖北佳隆置业有限公司,刘文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650号原告:孝感市江北石油化工设备机械厂,住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南桥社区沿堤街原前进小学。法定代表人:项文典,该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梅,孝感市孝南区司法局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佳隆置业有限公司,住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南卧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杨汉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木梓,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文汉,男,193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从堂、饶杰清,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孝感市江北石油化工设备机械厂与被告湖北佳隆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文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孝感市江北石油化工设备机械厂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江北石油化工设备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市江北石油化工设备机械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孝感市江北石油化工设备机械厂负担。审 判 长 肖应友人民陪审员 乐青林人民陪审员 胡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聂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