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军林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81刑初648号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军林,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军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爱华、李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军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杨军林酒后驾驶陕XX号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越野客车,从神木市滨河新区煤炭大楼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神木市滨河新区职大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西沟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神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杨军林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1.3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军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无犯罪记录证明、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林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仍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军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杨军林的犯罪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亦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军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