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金华、于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金华,于华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2440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于金华,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被告:于华丽,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金华、于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华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丽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