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3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陈迪与邰胤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迪,邰胤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2297号原告:陈迪,男,汉族,1992年7月1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被告:邰胤嘉,男,汉族,1996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原告陈迪诉被告邰胤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香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6月8日,邰胤嘉为还借贷宝向本人陈迪借款6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此笔资金为本人从网商银行借款再转借于他。本应于两月之后还款,本人本当他为朋友不收取利息。后又借款300元给他,期间被告只还给本人820元,其余以没钱为理由无故拖延至今。期间本人已全额归还银行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诉请:1、请求被告邰胤嘉返还原告陈迪欠款5480元人民币及利息471.62元(此利息为2016年7月8日—2017年6月8日);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请求被告承担本次案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3、请求被告承担未偿还欠款结束之后的利息。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迪以被告邰胤嘉已有还款倾向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迪承担。(原告陈迪已预交诉讼费25元)审判员 张香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冉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