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02民初5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万伟与张立群、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伟,张立群,张侠,张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225号原告:张万伟,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立群,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侠,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立军,男,195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万伟与张立群、张侠、张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张万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万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万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万伟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XX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