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5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万伟与张立群、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伟,张立群,张侠,张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225号原告:张万伟,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立群,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侠,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立军,男,195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万伟与张立群、张侠、张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张万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万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万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万伟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XX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