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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与戚李红、陈广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戚李红,陈广桥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初12976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167号。代表人:程蕴,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银,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李红,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陈广桥,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与被告戚李红、陈广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耀华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李红、陈广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保险公司起诉称,2015年7月3日00点26分,戚李红无证驾驶陈广桥所有浙A×××××小型汽车从南苑街道良熟新苑驶往星桥街道贾家社区,途经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大道与学前路路口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自北向南行驶的由岳映奉驾驶的宁波电动420108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岳映奉及电动自行车车上乘员杨兰华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戚李红负事故全部责任,岳映奉、杨兰华不负事故责任。嗣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兰华117988.44元,现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保险条款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现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故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戚李红赔偿原告117988.44元;2、被告陈广桥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保险公司为证明诉称事实,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2016)浙0110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打款凭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已将赔款117988.44元支付给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履行了垫付义务的事实。被告戚李红、陈广桥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本庭在庭前未收到被告戚李红、陈广桥的书面质证意见和证据材料,视其对质证、举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均予确认该证据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告保险公司起诉称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戚李红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关于原告保险公司的损失。根据相关证据,本院核定原告保险公司因交通事故已理赔117988.44元。(二)、关于事故赔偿。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浙A×××××小型汽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117988.44元,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被告戚李红应承担赔偿责任117988.44元,被告陈广桥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戚李红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117988.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广桥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被告戚李红负担,被告陈广桥负连带责任。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结、退案件受理费;被告戚李红、陈广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无书记员  葛莎莎?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