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守坤与通榆县洪军牲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坤,通榆县洪军牲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2809号原告:刘守坤,男,1986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什花道乡岭上村金山堡屯。被告:通榆县洪军牲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洪军。原告刘守坤与被告通榆县洪军牲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刘守坤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守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守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守坤负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承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