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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6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与白山市禾池热水供应有限公司供热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白山市禾池热水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607-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营业场所光明街1号(开发区)。负责人刘新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嘉,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倬,系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白山市禾池热水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金水游泳馆后院(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禾池热水供应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因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申请撤回对(2017)吉06民终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执60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