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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0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玉伟与范玉霞、李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伟,范玉霞,李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500号原告:杨玉伟。被告:范玉霞。被告:李航。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3号6楼。负责人:王姝,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玉伟与被告范玉霞、李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玉伟负担。审 判 长  路东波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