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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卢德忠与卢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德忠,卢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906号原告:卢德忠,现住佳木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胜、雷纯,吉林九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志,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德忠诉被告卢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德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卢德忠负担。审判员  李洪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