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4执恢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丁达友与杨福勇、韩德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达友,杨福勇,韩德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4执恢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达友,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18日,四川省松潘县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杨福勇,男,回族,生于1966年8月14日,四川省松潘县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韩德菊,女,回族,生于1976年1月22日,四川省松潘县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丁达友申请执行杨福勇、韩德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福勇、韩德菊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川3224执6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4)松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丁达友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磋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