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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8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嵩松、朱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嵩松,朱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8958号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联通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钱长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虎,公司员工。被告:王嵩松,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市红花岗区,被告:朱琦,男,1982年10月26日生,蒙古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嵩松、朱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5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余154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军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