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汪卓与枣阳市车安居汽车美容一站式服务中心、潘开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卓,枣阳市车安居汽车美容一站式服务中心,潘开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700号原告:汪卓,男,199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告:枣阳市车安居汽车美容一站式服务中心。代表人:朱世伟,该中心负责人。被告:潘开刚,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枣阳市鑫睿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卓与被告枣阳市车安居汽车美容一站式服务中心、潘开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正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枣阳市车安居汽车美容一站式服务中心、潘开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卓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卓撤回对被告枣阳市车安居汽车美容一站式服务中心、潘开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8元,由原告汪卓负担。审判员 张家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