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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湖北方信恒丰农业有限公司、武汉勤思蔬菜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方信恒丰农业有限公司,武汉勤思蔬菜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88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方信恒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号梓洲花苑A栋4号房。法定代表人曾玺,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勤思蔬菜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长港路88号阳光丽舍3栋1单元8层1室。法定代表人向剑,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方信恒丰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勤思蔬菜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方信恒丰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勤思蔬菜配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金额待定),并承担诉讼费145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湖北方信恒丰农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勤思蔬菜配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判员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7)鄂0103执1885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湖北方信恒丰农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勤思蔬菜配送有限公司院长团队长主审人请团队长审批马露2017-10-24校对人(即主审人):马露拟印份数:5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