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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罗昌荣与吴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昌荣,吴运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1773号原告:罗昌荣,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吴运金,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原告罗昌荣与被告吴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罗昌荣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罗昌荣以吴运金主动与其协商,双方达成了和解,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昌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罗昌荣负担。审判员  胡永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春华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