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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石飞与李红兰、李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飞,李红兰,李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156号申请人:石飞,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19日,住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被执行人:李红兰,女,汉族,生于1980年5月24日,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被执行人:李长青,男,汉族,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石飞与李红兰、李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甘120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分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甘120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预期不按约定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世云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彦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