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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连生、陈雪芳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生,陈雪芳,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135号申请执行人:王连生,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保吉巷小区3号楼6单元2层3号。、申请执行人:陈雪芳,女,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保吉巷小区3号楼6单元2层3号。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夏俊山,局长。本院在执行王连生、陈雪芳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撤销2004年12月9日为万健民颁发的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1100108008IV-57-1-3-60203-2号房屋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2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陈 平执行员 胡跃岗执行员 李治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颜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