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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闫根松与薛应青、段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根松,薛应青,段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闫根松,男,195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薛应青,男,197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段丽娟,女,1978年9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闫根松与薛应青、段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根松申请执行标的合计918219.50元,执行费11580元,对薛应青、段丽娟财产进行调查,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任薛应青、段丽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江波审 判 员  胡原锋人民陪审员  曹红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