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王元元、杨红卫、平顶山市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王元元,杨红卫,平顶山市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代表人:李慧敏,行长。被执行人:王元元,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红卫,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跃军,经理。本院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王元元、杨红卫、平顶山市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元元、杨红卫、平顶山市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王元元、杨红卫位于叶县九龙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北处金色丽园1号楼东单元28层西北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