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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石兴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刘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兴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2074号原告:黄石兴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939-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331851985W。法定代表人:李乐平,总经理。被告:刘丽。原告黄石兴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系房产经纪公司,原告居间介绍被告购买李英丽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370-7号车库,2017年6月7日,原、被告、李英丽三方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上述车库价格为19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佣金3800元,该笔佣金须于办理递件过户当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如因合同某方违约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违约方须向原告支付佣金20000元。现被告与李英丽于2017年7月4日办理了不动产过户变更手续,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佣金一直未付,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故而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向原告支付佣金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丽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本案的原、被告及卖方即房屋买卖双方及居间人在三方于2017年6月7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中对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向交易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没有违反约定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本案交易房屋所在地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370-7号,故应由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周雷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