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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行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光英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英,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7行初333号原告:黄光英,女,汉族,1963年10月21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71号E栋3楼。法定代表人:李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英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行政违法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光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静秋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