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8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8332昆山欣博瑞电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陈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欣博瑞电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陈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8332号原告:昆山欣博瑞电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2566210P。法定代表人:赵长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勋,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强,男,1965年7月6日生,住丹阳市。原告昆山欣博瑞电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昆山欣博瑞电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欣博瑞电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58元,减半收取计3079元,由原告昆山欣博瑞电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光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贤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