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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刚申请执行冯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冯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889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生于1971年3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冯建国,男,生于1966年12月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刚与冯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建国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建国在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陵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2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鼎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