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4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瀚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258号之一被执行人梁瀚斌,男,1976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关于被执行人梁瀚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被执行人梁瀚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自其银行账户内扣划人民币1171.83元并上缴国库,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B×××××飞度牌小汽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扣划存款后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宇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