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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珊珊与叶锦辉、田春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珊珊,叶锦辉,田春玲,张国庆,田燕玲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2402号原告:黄珊珊,女,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锦辉,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田春玲,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张国庆,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田燕玲,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珊珊诉被告叶锦辉、田春玲、张国庆、田燕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黄珊珊不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郭永革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陈新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