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民终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文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文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2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文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华亮,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负责人:温涛,行长。上诉人罗文军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上诉期间,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已代本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已于2017年8月25日送达给上诉人,但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七天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文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奕东审判员  巢忠文审判员  成振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丽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