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姚长中与谷从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长中,谷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980号申请执行人:姚长中,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谷从兵,男,1970年7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长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86250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谷从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本金86250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执行费1193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