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道富、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富,李伟,孙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320号申请执行人:王道富,男,汉族,1956年1月28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被执行人:孙芹,女,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系李伟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道富与被执行人李伟、孙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伟、孙芹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伟位于宜昌市猇亭区桐岭村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的所有权;二、查封被执行人孙芹位于宜昌市西陵区环城南路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的所有权;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玉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