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湖南华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仁和乡竹林脚煤矿、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华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仁和乡竹林脚煤矿,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铁炉冲路*号。法定代表人:梁健松。委托代理人刘湘波,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仁和乡竹林脚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仁和乡双坝村。负责人:赵通刚。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新城区一号路丁段。法定代表人:马广明。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仁和乡竹林脚煤矿、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情况、车辆登记信息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院认为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经合议后,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逸舟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谭周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要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