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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欧创商贸有限公司、文浩宇、宋佳黛、文武、曾美玲、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欧创商贸有限公司,文浩宇,宋佳黛,文武,曾美玲,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王仁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涛,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四川欧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文浩宇,经理。被执行人:文浩宇,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宋佳黛,女,1991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文武,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曾美玲,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地四川省南部县。法定代表人:文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南充市嘉陵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欧创商贸有限公司、文浩宇、宋佳黛、文武、曾美玲、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XX路XX小区X幢XX、XX、XX、XX号及X幢XX、XXX号商业服务用房(产权证号XXX、XXX、XXXX号);二、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XX路小区X幢XX、XX、XX、XX及X幢XX、XX、XX、XX、XX成套住宅(产权证号XXX、XXX号);三、查封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XX路小区X幢XX、X幢XX其他用房(产权证号XXX、XXX号);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