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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6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李咸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李咸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67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肖海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逸飞,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咸成,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委托代理人:招小明,广东富来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咸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6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6日,被上诉人入职上诉人,工作岗位为司机,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4月6日至2018年4月5日。2016年9月30日,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1843元/月。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在职时的工作内容包括接送加班员工,上诉人的规章制度要求司机将员工送至指定站点并确定下车地点安全。上诉人主张2016年9月14日晚11点,被上诉人在送加班员工下班时,未将员工张少霞送至指定地点,导致张少霞在回家途中受到严重惊吓,于次日向上诉人投诉并提出辞职。上诉人表示受该事件的影响,其公司业务及安排员工加班均受到严重影响。为证明其主张,上诉人还提交了被上诉人书写的检讨书及谈话录音。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写的不是检讨书而是情况说明。被上诉人主张事发当晚送张少霞下班时,由于前往张少霞的下车点需绕路,其还需送其他员工回家,故在距离下车地点500米距离的地方,要求张少霞下车自行前往,当时张少霞未反对。被上诉人认为张少霞本来就想辞职,只是以此事件作为借口,并表示无证据证明该事件对上诉人造成了重大影响。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反了司机入职培训教材及公务车司机出车流程的规定,被上诉人表示从未见过该两份文件,但被上诉人在谈话录音中确认知道该两份文件。司机入职培训教材及公务车司机出车流程中均无对违反规定如何进行处理的具体处罚措施。根据上诉人的《员工奖惩制度》及《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承诺书》的规定,员工因故意或过失而使公司发生严重灾害(人员轻伤损失时日超过105个工作日之间或发生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或业务上有10000元以上(含)重大损失或对公司业务工作有重大影响者,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该规定中“对公司业务工作有重大影响”的情形。2016年10月9日,被上诉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上诉人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6587元。2016年12月6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16〕51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6587元。上诉人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深夜送加班员工回家过程中,未将一名员工送至指定地点,导致该员工以在回家途中受到惊吓为由向上诉人提出辞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对公司业务工作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并以此为由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均未明确司机违反司机入职培训教材及公务车司机出车流程的规定该如何进行处罚,虽然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并导致一名员工离职,但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也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影响;且被上诉人的行为并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程度,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辞退的决定与被上诉人的过错程度并不相称。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以此为由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6587元(11843元/月×4.5个月×2倍)。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咸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6587元。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违反了上诉人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该事件导致员工的辞职,上诉人的其他员工对正常加班也产生了严重的抵触以及对于个人人身安全产生严重担忧,上诉人的业务工作也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以致于在一段时间内都无法安排员工的加班工作。因此上诉人根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是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2016)粤0112民初6846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赔偿金;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虽上诉称被上诉人违反了上诉人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上诉人的员工及公司业务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瑞晖审判员  邹群慧审判员  黄小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费洁瑜冯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