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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1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张炳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炳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11975号被执行人张炳禄,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1960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5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承担诉讼费1752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回被执行人款项人民币17521元,现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304执11975号案件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