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齐飞翔、刘丹丹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飞翔,刘丹丹,界首市兴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特11号申请人:齐飞翔,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界首市国土资源局职员,住安徽省界首市,申请人:刘丹丹,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界首市档案局职员,住安徽省界首市,系齐飞翔之妻。申请人:界首市兴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中原路十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059747352R。法定代表人:姜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停停,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界首市兴皖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界首市,申请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19日经界首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界首市兴皖置业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和齐飞翔、刘丹丹的201505290018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齐飞翔、刘丹丹首付款17万元,兴皖置业有限公司答应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二、齐飞翔、刘丹丹不再追究兴皖置业有限公司的违约责任。三、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签字生效,永不反悔。签字生效后15个工作日兑现。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飞翔、刘丹丹和界首市兴皖置业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界首市兴皖置业有限公司与齐飞翔、刘丹丹于2017年10月19日经界首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何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