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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6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22

案件名称

邹廷凯申请执行贵州大德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廷凯,贵州大德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6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邹廷凯,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个体户。被执行人:贵州大德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双桥村翁桥组30号国际温泉城2#商业楼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26337424423C。法定代表人:倪冠华,男,1990年4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邹廷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黔2726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大德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履行返还购车款及车辆保险费共计192455.0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77元、申请执行费2786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姚茂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蒙泽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