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8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何忞、严骏与孙洪、张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忞,严骏,孙洪,张静,金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833号之一原告:何忞,男,198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严骏,男,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炯、刘朋,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洪,男,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雷、许建刚,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静,女,1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科,男,1984年12月19日生,汉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忞、严骏与被告孙洪、张静、金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何忞、严骏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忞、严骏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何忞、严骏负担。审判员 吕军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