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绵竹市医而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而美医疗美容诊所与李扬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医而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而美医疗美容诊所,李扬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3民初2552号原告:绵竹市医而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而美医疗美容诊所,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马尾河南段西侧星坤铜锣湾1幢2楼204号。法定代表人:朱华,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琦,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扬,女,汉族,24岁,住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绵竹市医而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而美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医而美诊所)与被告李扬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医而美诊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琦、被告李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医而美诊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扬立即向原告赔礼道歉,通过在百度贴吧绵竹吧发帖的方式来消除其侵权行为的影响、恢复原告名誉;2、判决被告李扬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7166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扬曾在别处进行埋线双眼皮医学美容治疗,后于2017年6月9日在原告处进行双眼皮修复术医学美容治疗,手术后伤口恢复正常。2017年7月19日,被告李扬在百度贴吧以“回应1993”的账号发布了名为“绵竹医而美整形医院真是去不得”的帖子(该贴经原告发出律师函后于2017年8月25日删除),该帖子中,被告李扬进行了不客观真实的描述其接受美容医疗的过程与结果,评论原告态度恶劣,甚至评论原告的院长恶心等。该帖子发出后,原告的顾客因帖子内容不再信任原告而执意退费,现已造成171660元的损失,其中包括已付定金35560元及136100元预期收入。2017年8月2日,原告在绵竹市公证处对被告李扬在百度贴吧发帖的记录进行了证据保全,过程中在被告用户名为“回应1993”的主页中显示有被告李扬的照片,能看出其行双眼皮术后恢复正常。被告不依照客观事实描述其在原告处进行手术的情况,对原告进行恶语中伤,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损坏了原告的名誉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门诊病例原件;2、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原件;3、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37页(原告与被告进行术后沟通,提供跟踪服务);4、绵竹市公证书原件一份(被告在百度贴吧发帖的行为证据);5、退费单据原件5张(原告客户退定金35560元),拟证明被告侵犯原告名誉导致原告损失金额。李扬辩称,其在原告处行双眼皮修复手术是事实,但被告支付原告的费用比原告处双眼皮埋线手术费用高,术前院方对被告的情况非常清楚,也承诺一定达到行业标准。手术前,原告未告知被告手术具体采用哪种方法,也无明确设计方案,术后被告眼皮存在不对称现象,且很长时间仍存在严重问题,原告态度蛮横未做处理。被告多次找原告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无果后选择其他方式维权。被告没有任何诋毁、捏造或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没有对原告造成名誉损害,不构成侵权,不应对原告赔礼道歉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李扬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照片打印件5张(被告术后双眼皮存在不对称现象);2、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46页(被告与原告员工张必洋沟通记录)。庭审中,原、被告分别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原告医而美诊所出示的证据,被告李扬认为,证据1系原告单方制作,未经被告确认,三性不予认可;证据2被告签名确系其本人签署,但同意书系格式文件;证据3无异议;证据4三性均不予认可,无法核实是否系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公证处所做,被告只是评论医院行为,并未诋毁原告,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5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退客户定金票据无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无法判断其真实性,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原告出示的其它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应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对被告李扬出示的证据,原告医而美诊所认为,证据1照片确为李扬本人,但拍摄时间不能确定,不能证明是因原告进行的手术所致;证据2与原告提交的证据吻合。本院认为,证据1无法反映拍摄时间,对原告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扬曾在别处进行埋线双眼皮医学美容治疗。2017年6月9日,被告李扬在原告处进行双眼皮修复术医学美容治疗。此后,被告认为美容手术未达到目的并出现了问题,与原告工作人员多次交涉,双方仍然存在分歧。2017年7月19日,被告李扬在百度贴吧绵竹吧以“回应1993”的账号发布了名为“绵竹医而美整形医院真是去不得”的帖子,内容为“态度恶劣,出问题不解决,给钱之前你是大爷,术后有问题你就是孙子,特别是院长,那个男的,恶心吧”(网站应原告要求于2017年8月25日将该贴删除)。原告认为被告损坏了原告的名誉权并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于2017年9月1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侮辱、诋毁、诽谤等违法行为并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本案中,被告在百度贴吧绵竹吧发帖的内容,是被告在接受原告的医疗美容服务后的主观感受,评论、批评原告服务质量和态度都差;没有采取扭曲或虚构事实等手段对原告进行诽谤和诋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同时,原告也未主张并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有其它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事实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绵竹市医而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而美医疗美容诊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绵竹市医而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而美医疗美容诊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明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