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1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俞永祥与陈加鹏、陈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永祥,陈加鹏,陈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2207号原告俞永祥,男,199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飞,福建天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加鹏,男,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陈妙林,女,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永祥与被告陈加鹏、陈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俩被告均离开居住地、电话是空号而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为482.5元,由俞永祥负担。审 判 员  巫华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赖 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