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丁旺与被告尹道江、刘爱莲、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丁旺,张伟,尹道江,刘爱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5民初625号原告:赵丁旺(反诉被告),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瑶族。被告:张伟,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道江,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尹道江(反诉原告),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爱莲,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道江,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刘爱莲丈夫,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赵丁旺与被告尹道江、刘爱莲、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尹道江于2017年8月9日对原告提出反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赵丁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道江、张伟、刘爱莲的起诉,被告尹道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赵丁旺的反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赵丁旺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尹道江(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对原告赵丁旺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赵丁旺撤回对被告尹道江、张伟、刘爱莲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尹道江(反诉原告)撤回对原告赵丁旺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509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赵丁旺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1978元,由反诉原告尹道江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定杰代理审判员 安素平人民陪审员 何尧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荣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