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武义白洋汉文物资经营部与严祖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白洋汉文物资经营部,严祖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3102号原告:武义白洋汉文物资经营部,经营场所武义县白洋街道建材市场2-4-38。经营者:周舍仙,女,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土,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祖新,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武义白洋汉文物资经营部与被告严祖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武义白洋汉文物资经营部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义白洋汉文物资经营部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严祖新已履行完毕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义白洋汉文物资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徐旭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鲍欣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