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孙喜胜、张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喜胜,张粉,李某,孙赟博,姚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财保116号申请人:孙喜胜(系死者父亲),男,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康保县,。申请人:张粉(系死者母亲),女,1965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康保县,。申请人:李某(系死者配偶),女,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张北县,。申请人:孙赟博(系死者长子),男,2009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张北县,。法定监护人:李某。被申请人:姚德清,男,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张北县,。申请人孙喜胜、张粉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姚德清驾驶的冀G×××××/冀G×××××重型半挂货车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孙喜军以其所有的冀G×××××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姚德清驾驶的冀G×××××/冀G×××××重型半挂货车,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雅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