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启新与胡晓丹、李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启新,胡晓丹,李果,丁庆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2464号原告:姚启新,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被告:胡晓丹,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县中医院职工。住商城县。被告:李果,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被告:丁庆龙,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县中医院职工。住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启新诉被告胡晓丹、李果、丁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启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三被告暂经济困难,已口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启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姚启新承担。审 判 员 柳学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邹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