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安阳市景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景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479号原告:安阳市景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东路兴安公寓2单元3层东户。法定代表人:张文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力帆,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军,男,汉族,1964年2月11日出生,住安阳市开发区。原告安阳市景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景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市景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东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