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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邱端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端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020号罪犯邱端阳,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7日作出(2001)厦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端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交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2年5月31日以(2002)闽刑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邱端阳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4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5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邱端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端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65分(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累计考核分2855分),共兑现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邱端阳因抢劫罪、强奸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规定属于从严掌握对象,建议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邱端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邱端阳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又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属于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端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百度搜索“”